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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诈骗提供“信号源” 因帮信罪被判刑
作者:刘思岑  发布时间:2024-05-10 11:17:56 打印 字号: | |

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汤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杨某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杨某2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34月中旬刘某、熊某(均另案处理)通过上线介绍招募被告人汤某,利用数据线连接两台手机,为上线拨打诈骗电话提供信号源,并支付300/天的报酬。刘某、熊某向汤某提供手机和部分电话卡,教授汤某如何利用数据线连接两台手机,为上线拨打诈骗电话提供信号源及维护手机信号源,并通过“飞机”社交软件与汤某传递通讯受阻、更换手机卡、丢掉手机卡等信息。

2023419日,被告人汤某邀集被告人杨某1参与并要杨某1邀一人合作,杨某1邀集被告人杨某2参与。杨某1驾车在湘潭市城区寻找通信信号稳定地点并向汤某提供电话卡一张。杨某2向汤某提供电话卡两张,并与汤某坐在小汽车后座,汤某通过“飞机”社交软件接收熊某指令后与杨某2一同进行用数据线连接手机、更换手机卡、丢弃手机卡等相关操作,为上线拨打诈骗电话提供信号源。

法院判决

安乡法院经审理认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致使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案中,三被告人按照上线人员的安排,向他人学习操作连接手机提供非正常信号源,使用隐蔽性强的“飞机”APP等通讯软件,并以“维护”“换卡”“出鱼”等术语进行沟通,可知三被告人主观上具有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故意,又以异常价格、异常方式为他人提供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等条件予以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判决后,安乡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判决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现实生活中,部分人侥幸认为只要不直接参与犯罪,就不会出大问题,但实际上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同样触犯法律。在寻找工作时一定要谨慎,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切勿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来源:安乡法院网
责任编辑:安乡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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