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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迪拜“淘金” 5人电诈获刑
作者:刘洁  发布时间:2023-11-17 16:09:1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5名被告人分别获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20216月,位于阿联酋迪拜凤凰园区的诈骗集团某公司开始从事针对我国境内居民的“刷单返利”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此类诈骗分为以下步骤:由“开发组”人员在微信群内发红包吸引群众注意,并发布抖音关注任务,完成任务后拿返利;再同时发布“想要长期获得返利就要下载APP做任务”的话术,从而吸引群众下载由某公司提供的“蜂小券”“蜂趣乐园”等APP;待群众下载APP后,“炒群组”人员添加其好友,并发布低金额任务,在群众完成任务后为其返利。之后,“炒群组”人员将群众拉入APP内的群组,由“维护组”人员为其发布大金额刷单任务,诱使被害人充值,然后以各种理由设置障碍和门槛,让被害人在APP里面的钱不能提现到账,直至群众发现被骗。

2021619日,被告人张某经“阿鹤”介绍加入某公司,担任“炒群组”组长,后升任“炒群组”主管,管理“炒群组”成员。20207月,被告人车某经他人介绍,在菲律宾加入某公司实施网络赌博违法犯罪行为。20229月,调入某公司“刷单返利”电诈部门,归属于“炒群组”,负责监督“炒群手”工作。被告人王某在迪拜游玩一年后,因身无分文,于20229月通过招聘加入新安公司,入职“炒群”岗位。20217月,被告人李某到迪拜打黑工,于20226月被诈骗公司转卖至某公司在“炒群组”工作。20221114日,被告人吴某前往迪拜旅游,经他人介绍加入某公司,入职“炒群组”。5人均在某公司“工作”至回国。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车某、王某、李某、吴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刷单返利”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法院判决: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对被告人张某等5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至一万元;依法没收各被告人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责令各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职业化、组织化发展趋势,犯罪团伙中各成员分工明确,作案手段隐蔽,导致司法机关打击难度增大。同时,因电信网络诈骗成本较低,收益高,致使心存侥幸的人不断加入其中实施犯罪。广大群众切勿轻信“低投入、高回报”等骗人伎俩,在从事网络活动时勿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来源:安乡法院网
责任编辑:安乡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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