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结了婚约但未领证,时隔不久男女双方“闹掰”,十多万的彩礼是否该返还?近日,安乡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李小明(男)与王小芳(女)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了恋爱关系。2023年年初,在王小芳同意的前提下,双方定于2023年6月3日在李小明家举行婚礼,约定彩礼为现金15.8万元。2023年2月18日,李小明父母按照当地习俗与媒人一同前往王小芳家,王小芳因工作原因未能回家,由其父母接收了彩礼现金15.8万元及其他聘礼。2023年4月3日,王小芳就拍摄婚纱照事宜去李小明工作地城市,当日晚上,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产生肢体冲突,二人自此分手。双方因退还彩礼一事未达成一致意见,李小明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确定有调解基础的情况下,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李小明方要求全额返还彩礼及其他折价聘礼,王小芳方则要求不能全额退还,因为李小明将王小芳打伤,不仅使其身体受到了严重损害,其心理也遭到了创伤,后续治疗需花费一定数额的款项,若李小明方不能主动减少返还数额,将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来起诉李小明。在法官多次耐心沟通以及普法后,双方各退一步,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王小芳返还李小明13.5万元,同时王小芳不再因该纠纷以健康权受到损害为由起诉李小明。
法官说法
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按照民间风俗习惯,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另一方较大数额的金钱和物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李小明与王小芳虽缔结婚约,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返还彩礼的情形,故李小明要求王小芳返还彩礼,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