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因离职员工以原公司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孙某自称是A公司的业务员,向林某销售干果。2021年5月起,林某以银行转账、微信方式向孙某支付干果采购款。之后,孙某未向林某交付货物。2022年8月27日,双方签署《货款偿付承诺协议》,孙某承诺2022年10月31日前发货完毕,否则,返还所有货款。直至林某起诉,孙某未向林某交付货物,亦未向林某返还货款。
林某对返还货款无异议,并表示愿意返还。
A公司认为孙某在与林某签订买卖合同关系时,孙某已从公司离职,不是公司员工,且林某货款汇入的是孙某的个人账户,《货款偿付承诺协议》系林某与孙某签订,无该公司的法人签字也无加盖公章,故A公司不应承担返还货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有偿双务合同。该案中,林某预付了货款给孙某,孙某在收到林某支付的货款后应全面履行向林某交付货物的义务,但孙某未交付相应价值的货物,亦未返还林某预付的货款,违背了合同履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林某与孙某于2022年8月27日签订的书面《货款偿付承诺协议》,明确了双方的债权债务,且孙某答辩称同意偿还,因此对孙某请求林某返还干果采购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林某诉请A公司对孙某偿还义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孙某系A公司员工以及孙某向林某销售干果的行为系职务行为,该院对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孙某向林某返还货款11983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186.9元及后续违约金。
法官说法
该案中,被告从A公司离职以后,继续以A公司的名义与原告交易并签订合同,从中获取相应款项,导致原告造受损失,由此签订的合同对公司并非当然无效,如离职员工仍有原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且交易相对方对该名员工离职的事情并不知情,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法律则会强制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合同仍然有效。若员工离职后冒用原公司名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则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因此,在业务交易中,要注重对合作方委托人员真实身份和授权事项的审查,公司自身更要强化对外授权管理,在员工离职后,应当及时检查、收回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及时将人员变动情况对外公示,定期对类似风险进行排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