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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种子坑农 男子获刑又罚金
作者:李胜男 陈艳  发布时间:2023-03-29 10:12:57 打印 字号: | |

近日,安乡法院审理了一起销售伪劣种子案。被告人曹某山犯销售伪劣种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被告人曹某山经营山东省某苗木园艺场。原告袁某化经营某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从事葡萄、黄桃、柑橘及其他水果种植、加工、销售等。202011月,袁某化为种植“阳光玫瑰”葡萄品种,在网上查找到被告人曹某山发布的“阳光玫瑰”品种葡萄苗信息后,通过微信和曹某山取得联系,求购“阳光玫瑰”葡萄苗若干。曹某山明知自己没有“阳光玫瑰”品种葡萄苗的情况下,以假劣葡萄种苗冒充“阳光玫瑰”葡萄苗先后四次以7/株、4/株左右的价格通过物流托运的方式出售给袁某化苗种共计25 700株,共付货款149 800元。

经鉴定,该批葡萄苗不是“阳光玫瑰”葡萄品种,且种苗成活率极低,是典型的假劣葡萄种苗,造成袁某化种苗成本、误工、延误季节等损失17万元左右。曹某山从中非法获利近8万元。

202237日,曹某山赔偿袁某化各项损失367 000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销售明知是假的种子,或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种子冒充合格的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被告人曹某山在销售伪劣种子过程中,明知自己没有“阳光玫瑰”葡萄苗,而以其他假劣苗种销售给被害人袁某化使其遭受了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被告人曹某山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眼下正是春耕备耕的关键时节,特别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在选购种子、化肥等农资时,切勿采购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农资,要去正规经营场所购买种子并索取凭证,避免上当受骗。另外,在播种时可保留一小部分种子,若出现质量问题可将其作为样品送相关机构进行鉴定,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农业、林业等部门举报。


 
来源:安乡法院网
责任编辑:安乡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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