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被告人严某、张某、尹某均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三名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共同承担渔业恢复费用7524元。
去年6月11日,三男子在明知某湿地附近池塘为禁捕区域情况下,相邀下水捕鱼。严某划船,尹某、张某放网,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被告人所用橡胶船1艘、三重刺网6条及渔获物均被当场收缴。当天下午,严某主动投案。经查,三名被告人共捕捞麻鲢8条,总重41.8公斤,造成鱼类损失836元,鱼类间接损失66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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