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被告人严某某、张某某、尹某均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三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共同承担渔业恢复费用7524元。
2022年6月11日8时许,被告人严某某、张某某、尹某在明知某湿地附近池塘为禁捕区域的情况下,相互邀集决定下水捕捞。三人商量,由严某某划船,尹某、张某某放网,后被公安民警发现,现场抓获被告人尹某、张某某,所使用的橡胶船一艘、三重刺网6条及渔获物均被当场收缴。当天下午,严某某主动投案。经查明,三名被告人共捕捞麻鲢8条共计41.8千克,造成鱼类损失836元,鱼类间接损失6 688元,天然渔业恢复费用总计7 52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某、张某某、尹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另外,三名被告人使用的三重刺网属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规定的禁用渔具,对渔业资源破坏性大,严重影响水生生物多样性,破坏了水生态平衡和自然资源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应当连带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鉴于三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捕捞麻鲢看似小事,但对生态环境的危害很大。从2021年起,长江流域实行“十年禁渔”。禁渔不仅保护了鱼类,还是修复长江生态系统、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措施。
本案中,捕捞点虎渡河安乡段为法律规定的禁捕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三名被告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三重刺网)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还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履行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希望广大群众遵守禁渔规定,履行好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坚决杜绝非法捕捞行为,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