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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需谨慎 误伤他人要担责
作者:李曼丽 高慧  发布时间:2023-02-20 15:03:45 打印 字号: | |

“感谢执行法官考虑到我家的实际情况,让我能分期给赔偿款。”近日,70岁的张某生将4000余元的赔偿款交到安乡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手中,标志着这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顺利执结。

这起常见的校园伤害事件发生在20201021日午休期间。安乡某中学的初中生张某某在校玩耍时,不慎用树枝挫伤同校学生易某某右眼。事故发生后,易某某先后在安乡县人民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治疗,两次住院共计花去医药费10 118元。2021510日,易某某委托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对自己的伤残程度及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等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右眼视力下降的伤情,不构成伤残。经安乡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张某某承担40%责任,安乡某中学承担60%责任。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易某某各项损失11 021.36元,由其父亲张某生实际赔偿;被告安乡某中学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易某某各项损失19 532.04元。

由于张某某家经济困难,仅靠老父亲张某生的1400元退休金过活,无法及时赔付原告易某某。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多次与双方沟通,达成了分期给付的赔偿协议。历时一年多,终于将案件实际执结完毕。

法官提醒 校园安全无小事,学校、家庭都需将安全教育放在重要位置,提高中小学生安全意识,尽量防范和避免安全事故发生。回归到本案中,张某某用树枝玩耍本就是一件危险的事情,容易弄伤自己,也容易误伤他人。在校园安全教育时,可以结合法律知识,不仅是提醒孩子不用树枝、扫把、木尺等玩耍、打闹,还可教育孩子误伤他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让警示教育更加深刻。当然,安全教育的内容很多,需要社会、学校、家庭的共同努力,才能给未成年人带来更加安全的成长环境。


 
来源:安乡法院网
责任编辑:安乡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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