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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回收合同中种苗提供方不作为 无权向养户索赔
作者:夏江霞  发布时间:2022-12-15 17:33:15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生猪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案,张某负责喂养的生猪因感染猪瘟全部死亡或被无害化处理,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某公司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202157日,某公司与张某签订《养殖回收合同书》,约定某公司以记账的方式提供猪苗、饲料、药物、疫苗等物料,张某提供适合养猪的场地、设施设备和劳动力;某公司负责猪的销售,在该批猪全部销售完后,某公司向张某支付合同约定的养殖回收结算款。张某承担因其管理不善造成猪死亡、疾病及物料保管、使用不当等责任与损失。20216月,某公司投放猪苗5414头,814日盘点数量为5305头,10月初盘点数量为4231头。某公司指派技术人员派驻案涉农场,为生猪养殖提供技术服务与指导。2021104日,张某代养的生猪出现疑似猪瘟症状,开始大范围死亡。农场负责人多次向某公司经理反映,并要求派人处理病死猪未果,便将死猪堆放在猪场附近公路两侧。20211027日晚,该公司派驻技术人员擅自离开案涉农场,农场负责人多次与其电话联系未果。因死猪堆放公路两侧污染环境,群众多次举报,1028日至29日,安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当地乡政府联合当地派出所、村委会对案涉猪场全部存栏生猪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因生猪全部死亡,某公司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损失6 346 500元,并支付违约金1 269 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农场负责人在代养生猪大范围发病初期,已经及时报告某公司,且在生猪死亡后多次要求公司人员前来处理,张某不存在违约行为。相反,某公司在收到生猪大量死亡的通知后,并未及时提供技术服务与指导,对多次要求处置死猪或病猪的请求置之不理,且派驻技术人员本应留场指导,却于生猪集中扑杀前一晚擅自离开猪场。某公司的上述不作为行为属于逃避责任,既违反了《养殖回收合同书》约定的相关义务,也违反了诚信原则。某公司作为生猪所有人,对自身财产放任不管,明显存在过错。在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张某存在管理不善造成猪只死亡等违约行为的情形下,对生猪病死或者被扑杀导致的财产损失,应当由某公司自行承担。一审判决驳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养殖回收合同指当事人签订的由一方负责提供技术、种苗产品或者养殖饲料以保证成品达到一定标准,另一方负责喂养,成品由技术提供方回收的合同。养殖回收合同中负责提供技术、种苗产品或者养殖饲料的一方系养殖标的物财产所有人,其不能仅以对方负责喂养为由就对自身财产放任不管,在养户报告疫病等相关情况后,财产所有人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应对,否则,其应当自行承担因养殖标的物死亡、疾病而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


 
来源:安乡法院网
责任编辑:安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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