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债务加入”的新增规定对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了判决。
2020年10月19日,原告肖某与被告熊某、刘某签订了《工地食堂承包合同》,熊某在甲方处签名捺印,刘某为甲方代表并签字捺印,肖某为乙方和乙方代表。该合同约定由肖某承包某工地食堂项目,承包费260 000元,肖某将该笔承包费转给了刘某。之后,肖某一直未能入驻合同约定的工地食堂经营。2021年3月23日,熊某与刘某共同向肖某写下欠条一份,约定于2021年4月15日前归还肖某承包费260 000元。后熊某与刘某未按约定归还该笔承包费,肖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熊某、刘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刘某认为其仅在欠条上签字,在收到承包费用后将款项转给了熊某,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刘某自愿在欠条上签名同意共同清偿债务,即应认定其作出了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且肖某没有表示拒绝,故刘某应当在该债务范围内与熊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熊某返还肖某承包费用260 000元及相应利息,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债务加入”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债务纠纷的处理常常引发争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增加了债务加入制度,明确对“并存在债务承担”予以立法规范,填补了合法的相关空白,更有效地保障了债权人的权利。在日常交易中,当事人在借条、欠条等借款、欠款凭证上签名或捺印应该持谨慎态度,尽可能明确本人签名的真实意图,不要随意作出加入债务的承诺,否则将对相应债务与债务人一并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