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孟某驾驶机动车将彭某撞伤,经交警大队认定孟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彭某构成十级伤残。
孟某所驾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彭某遂将孟某、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某保险公司辩称,彭父购买了养老保险,每月享有养老金一千余元,虽彭某对彭父有扶养义务,不应赔偿其被扶养人生活费。彭某自认其父每月可领取一千余元养老金,仍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养老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2021年湖南省城镇居民生活消费性支出为28 294元/年,彭父每月一千余元的养老金远低于该标准,被抚养人彭父虽参保了养老保险,但仍有获取本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权利,法院根据公平原则酌定彭父的扶养人生活费依照法定标准计算后减半赔偿。
法官说法
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目的是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使受损害的权益得到救济、恢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故即便被扶养人参保了养老保险,若被扶养人的养老金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生活消费性支出,在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情况下,仍可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