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2013年9月,A公司承包甲公司发包的常德市某路段路面建设改造总工程。同年10月,A公司将总工程中一路段的水管道迁改工程分包给B公司。A公司于2013年12月至2015年2月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共1 500 000元。该工程验收合格后确定最终造价为2 615 659元,扣除已支付款项,A公司尚欠B公司工程款1 115 659元。2021年8月3日,A公司进入破产清算,B公司申报债权,A公司破产管理人以该工程项目系挂靠项目且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对该笔债权不予确认,B公司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分包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及双方当事人之约定,B公司有权向A公司主张债权。B公司工作人员姜某与A公司方代表汤某对接工程款,B公司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多次通过电话、微信聊天向A公司主张债权,最后一次主张债权发生在2021年6月3日。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时中断,即本案诉讼时效因B公司多次向A公司主张债权而多次中断,至B公司起诉时,未过诉讼时效。法院最终判决确认B公司对A公司享有债权数额1 115 659元。
法官说法
法谚有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力上睡觉的人”。诉讼时效制度旨在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若诉讼时效届满,则义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当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时,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将无法得到支持。故权利人应当及时、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主张权利时还应注意存留相关证据,切莫成为“躺在权力上睡觉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