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能否追加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同为被执行人?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案件。
A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生效后,B公司未向A公司履行给付人民币488.538599万元的义务,A公司遂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由于B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A公司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追加B公司之股东赵某、许某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足额出资的本息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赵某、许某主张A公司按照执行异议程序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无法律依据,且赵某、许某并非B公司之股东,B公司的公司章程等文件中赵某、许某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异议案件予以立案。故本案中A公司按照执行异议程序申请追加赵某、许某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A公司向法院提交的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出具的B公司章程及某会计事务出具的验资报告显示,赵某、许某系B公司股东,赵某以货币出资75万元,徐某以货币出资125万元,二人尚未缴纳出资。赵某、许某主张其并非该公司股东,公司章程等文件上签名均非其本人所签,未向法院提供证据。最终法院裁定追加赵某、许某为被执行人,赵某、许某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就民事调解书中B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按执行异议案件立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