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午休期间玩耍时不慎造成同学受伤,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侵权人、学校分别赔偿原告1.3万余元、1.9万余元。
原告易某与被告张某均系安乡县某中学在校学生。午休期间,被告张某玩耍时用树枝不慎挫伤原告右眼,造成易某右眼视物不见。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安乡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5天后转入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继续治疗。之后易某到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和学校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案件发生在校园内,张某在学校午休期间玩耍造成原告易某人身损害,某中学作为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对易某受伤的事实及损害结果存在过错,酌定其承担60%的赔偿责任。张某的行为是造成易某受伤的直接原因,酌定承担40%的赔偿责任,而张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