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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因电梯故障受伤  电梯公司、物业公司赔偿3万元
作者:李胜男  发布时间:2022-08-16 15:40:27 打印 字号: | |

电梯在给我们带来生活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很多安全问题,一旦因电梯故障引发纠纷,责任由谁承担呢?日前,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依法判决电梯公司、物业公司赔偿原告3.2万余元。

201914日早晨6点半左右,原告乘坐所在小区电梯下楼,电梯运行至一楼离地面30cm左右位置时轿厢门开启,原告踏出电梯时踩空摔倒致其左股骨颈(头下型)骨折。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原告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庭审中,被告某物业公司认为在原告受伤之前,电梯检修没有任何问题,并且事故发生存疑,某电梯公司是专业的维修保养,某物业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某电梯公司认为原告仅有受伤的事实但没有举出与受伤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物业公司作为涉案电梯使用和管理单位,某电梯公司作为涉案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必要的防范和管理,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现原告在乘坐电梯时,因电梯故障造成身体受伤,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被告被告某物业公司和某电梯公司因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又未能提交原告乘坐电梯时未出现电梯故障的证据,故应连带承担赔偿责任,酌定两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乘坐电梯时,出于疏漏而未确认电梯与地面是否处于平层,导致发生踏空,其自身也应当为自己的疏忽大意承担后果,酌定自行承担40%的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电梯、客运索道等为公共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特种设备的管理使用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安乡法院网
责任编辑:安乡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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