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廖某的银行存款,成功执结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业主廖某在入住某小区后,便与该小区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合同,按合同约定需每年缴纳物业费。从2019年10月交房开始,廖某便以各种理由一直未按期缴纳物业费。在物业公司多次上门催缴下,廖某始终不予支付,也不愿意协商解决,且该小区仅此一户拒缴物业费。无奈之下,物业公司遂将廖某诉至法院,后法院依法判决廖某支付逾期物业费。判决书生效后,廖某仍拒不支付,物业公司便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联系廖某,并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希望其能够主动偿还物业费,避免双方矛盾加深。在执行干警多次调解下,廖某仍置之不理。之后,执行干警便直接从廖某名下银行账户中划扣欠款至物业公司,仅用了一周时间便执结了物业公司催缴三年的物业费。事后,执行干警联系廖某,告知其相关情况及今后不履行判决义务将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通过释法明理,廖某表示今后会按时缴纳物业费。
法官提醒:
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关系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业主花钱买服务,物业公司提供相应服务,双方合作共赢。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即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该案中,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又无正当理由,物业公司可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相关责任。特别是在执行过程中,如业主仍拒绝履行相关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甚者可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