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黄某因欠袁某、莫某、高某借款未按期归还,袁某等三人将黄某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判,黄某需支付袁某等三人合计欠款100余万元。后黄某拒不履行裁判文书的义务,袁某、莫某、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多方打听黄某下落,奈何黄某不露面,也不主动还款。经查,黄某名下除了一栋商住混合房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等财产。法院随即对该房屋进行司法评估、拍卖、变卖,因流拍又无人接受以物抵债,案件暂时进入执行不能。经查,该房屋于2019年已出租给一家经营家具的第三人,每年尚有租金收入,由被执行人妻子收取,执行干警又下达冻结裁定,依法扣留每年租金收入。
2022年,该案件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已出租给第三人,法院不能强制解除租赁合同,但对其租金可强制提取。但执行干警向第三人下达提取租金裁定后,却迟迟不见其缴纳本年度租金,于是前往承租该房屋处进行调查了解。调查过程中,第三方租户出具相关资料,称因疫情影响,门店经营惨淡,各种订单退货频发,资金周转遇到现实困难,现阶段营业举步维艰,故书面申请希望法院执行能宽限一定的期限并保证届期会如数交纳租金。
执行法官将情况反馈给申请人,在与申请人沟通解释,取得相互理解后,同意给予第三方一定履行期限。执行法官暂缓对第三方租户租金的执行,并要求其在宽限期届满后第一时间将租金交纳至法院。如再未按时履行裁定书义务,将对其采取罚款等措施。
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尽可能减少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如第三人生产经营)的“破坏性”影响,安乡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涉案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往往采取“活封”查封、送达“预告限消、失信通知书”、依法追加股东、出资人等方式避免执行给企业带来过多的负面后果,这样的执行措施既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避免干预正常生产经营,又体现执行温暖人心,司法为民有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