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乡法院综合审判庭首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审查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特别程序案件。
该案中,被继承人王某的父母均先于王某死亡。王某生前与配偶文某共育一女,王某死后其配偶和女儿均出具声明表示自愿放弃对王某遗产的继承。另王某有兄弟姐妹四人,且其兄弟姐妹未表示放弃继承王某的遗产。该案中,尹某作为利害关系人以某某的遗产无人管理为由,要求王某户籍地民政局或村委会作为王某的遗产管理人。
法院审查认为,案件中被继承人王某的配偶及女儿书面表示放弃继承,但王某有兄弟姐妹尚在,其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对王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且王某的兄弟姐妹对其遗产并未表示放弃,故尹某请求指定王某户籍地民政局或村民委员会作为王某的遗产管理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遗产管理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随着我国老年人口增多,遗产的范围与数量也越来越大。一般来说,在债务人死亡,有继承人且继承人未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可申请法院指定由继承人作为遗产管理人。但更多的情况是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由于缺乏遗产管理制度,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交付前,很可能使遗产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在无法确定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遗产存在毁损、灭失、侵占等风险,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债权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其权益可能受到损害。基于我国社会现实和当前国情,民法典继承编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职责等作出规定,构建了完备的遗产管理制度。该案的审理,是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运用,彰显了公民对自身权利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