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被告人曾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曾某某经朋友彭某介绍,得知租借银行卡给他人转账可以谋利,遂起意在转账过程中偷偷溜走,通过“黑吃黑”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联系到上家后,按照约定,曾某某与彭某租车赶至约定地点。双方见面后,曾某某一张银行卡被用于非法转移资金,短短几个小时,资金流水量近百万。经查实,其中涉及被诈骗的资金达到三十三万余元。该上家完成非法资金转移后要被告人曾某某到酒店等待,说会有人将报酬送来。曾某某久等未果,再联系上家,发现已被拉黑,无奈只得返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自己银行卡提供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