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审查了一起执行异议案件。
安乡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案外人王某对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黄某银行账户内存款提出书面异议,王某称此银行账户内有10 434元为王某所有,王某使用手机转账时操作失误将款项转入黄某账户,王某与黄某之间无债权债务关系,故请求法院解除对该笔款项的冻结并予以退还。
法院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银行存款按照金融机构账户名称判断权利人。货币系种类物,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具有占有即所有的性质,一旦交付即发生所有权转移,取得货币之占有即取得货币的所有权,丧失货币的占有即失去货币的所有权。该案中,王某通过手机转账将10 434元转入黄某开设的银行账户,不论其转账行为是否存在操作失误,该笔资金一旦进入黄某的银行账户,即为黄某所有。因此,王某的主张不能排除执行,王某的异议请求不成立,王某可以另行依法向黄某主张权利。
法官提醒
货币作为特殊动产,属于种类物,具有高度可替代性,交付后不能发生返还请求权,仅能基于债权关系提出相应的请求。在日常生活中发生汇款错误的情况,为了将自身损失降到最低,请记得保存好相关转账凭证,主动与收款人进行合理交涉要求其返还款项,若对方拒不退还则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