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1年2月19日,被告人朱某某为提升自家经营餐馆内卤菜的销量,将别人给他的几个罂粟干果用于制作卤菜,共制作了十余斤肉质卤菜。朱某某将上述卤菜作为餐馆菜品销售,非法获利数百元。3月3日,安乡县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侦查大队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朱某某经营的餐馆菜品及卤水进行初检,发现其餐馆所用的卤水及卤菜吗啡检测均呈阳性。后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测出吗啡、罂粟、可待因、蒂巴因、那可汀成分。
被告人朱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依法以朱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安乡县人民检察院因本案支付的专家咨询费1600元;于判决生效后在常德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