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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种子“坑农” 法院判决“护农”
作者:熊斌 吴苑子  发布时间:2021-08-12 08:59:06 打印 字号: | |

近日,安乡法院审理了一起农作物合作社与农业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农业公司赔偿合作社损失。

201911日,A农业公司与B合作社签订水稻订单种植合同,约定A农业公司提供水稻种子,B合作社进行种植,A农业公司对种植后生产的稻谷进行回收。B合作社在安乡县种植该品种水稻千余亩。种植过程中,B合作社发现该水稻亩产量与A农业公司推广宣传的亩产量相去甚远,给B合作社造成了极大的损失。经湖南省农业农村厅认定,A农业公司提供的种子属于没有标签的假种子。后B合作社向安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农业公司赔偿损失。

安乡法院经审理认为,《种子法》已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种子受到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假种子受到财产损失属于其保护范围。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据此,农户因购买、使用假、劣种子受到财产损失时,有权依法获得赔偿。A农业公司推广存在质量缺陷的种子,给B合作社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A农业公司赔偿B合作社损失40余元。

法官提醒:

种子不仅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原材料,也是实现粮食稳产的最基本保障,种子质量安全更关乎农民收入、农业发展、农村振兴。农户或者农业合作社在购买种子时,应从正规的经营场所购买,选择国家或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审定通过的品种,并要求销售者出示种子质量合格证。购买后,应保存购货单及支付凭证等,并要求销售者出具相关票据以作为日后维权的证据。同时,种子销售经营者也应严守法律底线,杜绝销售假、劣种子。一旦出现问题,不仅面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安乡法院网
责任编辑:安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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