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以被告人易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易某某与被害人付某某前妻杨某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后被告人易某某对杨某某欲与付某某复婚不满,伺机泄愤报复,遂购买了醇基油。2021年3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易某某将携带的醇基油淋到付某某位于安乡县黄山头镇的房屋一楼、二楼及顶楼,用打火机点燃后逃离现场。火势造成房屋、室内装修及室内用品等物品毁损。2021年4月8日,经安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付某某被烧毁的财物价值101793元。
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综合其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