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以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3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安乡县深柳镇一茶馆内找到被害人罗某某,向其讨要因打牌借走的5000元现金,两人约好在罗某某牌局散场后还钱。4月4日凌晨,被告人刘某喝酒后来到茶馆内,见被害人罗某某牌局散场后又重新开始打牌,刘某见状便进入房间用左手箍住罗某某的脖子,将其带倒在地,随后用脚踢、椅子砸等方式将罗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罗某某伤势为轻伤一级。4月4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主动到安乡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5月13日,被告人刘某的近亲属赔偿被害人罗某某包括医药费在内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93 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其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