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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车辆需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作者:王红叶  发布时间:2021-04-29 08:59:11 打印 字号: | |

    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车辆出借人吴某明在明知实际侵权人吴某无驾驶资格的情形下,将未购买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的摩托车出借给吴某,致使吴某在驾驶途中将冯某撞伤,虽然吴某明非系造成冯某损害的直接侵权人,但因其的出借行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0420日,冯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从陈家嘴镇码头出发驶往陈家嘴镇南山村。当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安乡县陈家嘴镇一 “T”型路口时,遇无驾驶资格的吴某驾驶摩托车(该车的所有人系吴某的父亲吴某明)由北向南往西转弯驶来。因吴某驾车进出道路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致使两车相撞,造成冯某、吴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安乡县交警大队认定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冯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因吴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注册登记的车辆上道路行驶,且在行驶转弯的机动车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根据安乡县交警大队认定吴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事故主要责任,故吴某对冯某的损失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吴某驾驶的摩托车未购买交强险,故对冯某的损失由吴某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不足部分再由吴某按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因车辆所有人吴某明明知吴某无驾驶证且车辆未注册登记,放任吴某驾驶摩托车,应认定吴某明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本院酌定吴某明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出借人在出借车辆时,应对出借车辆性能、借用人的驾驶资质以及借用人的行为状态应尽合理的注意义务,从而防止应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而引起事故的发生。否则,如果出借人未尽上述义务,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安乡法院网
责任编辑:安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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