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出租车租赁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士司机王某起诉某出租车公司,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出租车租赁经营合同无效,并判令将出租车登记至自己名下,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2016年10月,安乡县某出租车公司通过政府招投标取得了该县第四轮城市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同年10月25日,的哥王某与安乡县某出租车公司签订《安乡县城区出租汽车租赁经营合同》,约定:王某一次性交清政府采购车辆及设施费用、2017年租金、车辆保险等费用后领取出租汽车,由王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王某对出租车有经营和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合同签订后,王某依约向出租车公司支付了各项费用共计120 600元,出租车公司将出租汽车交给了王某经营,但车辆产权登记在出租车公司名下。
王某认为,出租车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违反法律规定,由此主张双方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无效。王某还认为,出租车经营期间的所有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不属于租赁经营,出租车公司利用经营权将出租车登记在公司名下,属于侵权行为,根据物权法规定,其有权要求出租车公司将出租车产权变更登记在其个人名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出租车公司依法取得该县出租汽车业务特许经营权,与王某签订的出租汽车租赁经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形成租赁经营关系,并不构成劳动关系。出租车公司依据合同约定享有出租汽车所有权,不存在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情形。王某以出租车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出租车公司无权占有出租车,违反了劳动法、物权法的规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经营城市出租汽车业务属政府特许经营权范畴,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业务必须取得政府的特别授权经营许可,任何公司或个人不得私自转让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期间届满或本案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需由政府重新授予特许经营权。出租汽车租赁经营合同期间届满前,合同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对王某要求将出租汽车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出租车经营权是指经政府特许,经营者取得有期限从事出租车行业经营活动的权利,其属于公共资源,应当实行无偿、有期限配置。取得经营权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或依据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方式进行配置,并由城市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与经营权取得人签订经营协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四条明确规定,“既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目前,我国大多数城市都是以出租车公司为单位申请出租车经营权,个人一般无权申请出租车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