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通过现场释法,成功避免了一起案外人私自占有法院查封财产事件,最终确保查封物品得以保全,也依法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到实现。
安乡县农村商业银行起诉邹某某拖欠贷款一案,法院依法判决后,邹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通过执行手段查封了邹某某的货船,暂未处置。但和邹某某有借贷关系的案外人刘某了解情况后,担心邹某某的财产被拍卖后自己的借款无法收回,就私自到被查封船只上,拆卸船只的发动机,将船只的控制系统取走放在自己车内准备运走。
得知该情况后,法院执行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及时制止了这起不合法的行为,但刘某却情绪激动,企图闹事。经过执行人员的耐心沟通,刘某情绪得到缓解平复。之后执行人员对刘某释明法理,作为案外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不能私自处置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否则将要承担被拘留的法律后果。刘某现场承认了自己的错误行为,返还了船只控制系统,并表示会依法维权。最终,法院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法官提醒
在司法活动中,国家司法机关为了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实现诉讼目的,经常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如果案外人对已经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私自占有,将会妨害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进而损害司法机关的权威。法律不是儿戏,切勿像刘某一样未经许可私自占有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藐视法律、置法律于不顾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