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以被告人熊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熊某某立意抢劫,于2020年1月14日16时许乘坐客车到达安乡县,经踩点后选定安乡县上东门街“上海老庙黄金”店为作案目标。三日后,熊某某再次乘坐客车到达安乡县。次日19时许,熊某某在案发现场附近转悠,伺机下手。20点18分左右,熊某某手持黑色仿真手枪、右手持羊角锤进入该黄金店内,说了声“抢劫”,随后用羊角锤对店内的黄金首饰柜台进行打砸,抢得女士黄金项链11根,重量为53.62克,后又抢得男士黄金项链10根,重量为508.67克。经价格认定,该黄金店被抢劫的足金黄金项链在安乡县市场共计价值人民币257 94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熊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回大部分赃物,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