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县某钢构彩瓦厂是安乡县大鲸港镇工业园内的一家本地小企业,主要经营钢构、彩瓦、泡沫等建筑材料。2018年,安乡县下渔口镇居民潘某某为安乡某纸厂搭棚,向安乡县某钢构彩瓦厂购买了板材、彩瓦等建材,给付了部分货款,尾款还欠51973元。2019年,钢构彩瓦厂向潘某某催讨尾款,潘某某于2019年2月3日在钢构彩瓦厂的账上亲笔写下了“下欠51973元,潘某某纸厂用,2019年还清”的承诺。之后,钢构彩瓦厂多次催讨,被告潘某某一直未还。
2020年上半年,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安乡县某钢构彩瓦厂生意一直不景气。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了能够回笼资金继续经营下去,原告安乡县某钢构彩瓦厂于7月15日向安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潘某某偿还所欠货款51973元,并给付利息4678元。
考虑到被告所欠货款不多,承办该案的吴法官决定主持调解,经过面对面地做工作,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于2020年8月20日前偿还钢构彩瓦厂货款51973元,如未按时偿还,则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以51973元为基数,按照按年利率6%自2019年1月31日起算至欠款偿清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