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曹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0年5月12日下午5时许,曹某在禁渔期内,到安乡县刮家洲河段水域(属安乡县杨家河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岸边,使用国家禁止的捕鱼工具(长80米、宽1米5的渔网)进行捕鱼,共捕得黄桑鱼、鳊鱼、红尾鱼等水产品合计2.7斤。次日凌晨4时许,曹某在水域岸边收渔网时被安乡县公安局下渔口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曹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适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法官提醒】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越来越被重视,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捕鱼数量的多少不影响其犯罪的构成,应认定为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