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告刘某因未规范停车,与原告杨某发生碰撞引发交通事故,法院判决刘某赔偿杨某各项损失共计41 670.76元。
2019年5月5日5时40分,杨某骑电动自行车,行驶至省道306安乡县三岔河镇电管站门前路段时,由于刘某未规范停靠车辆,导致双方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杨某被送往安乡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药费42 578.08元。2019年9月23日经司法鉴定,杨某构成二个十级伤残。该事故经安乡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某驾驶的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之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已对杨某足额赔偿了120 000元。因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原告杨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306省道停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安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刘某未规范停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故刘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根据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及原告杨某提交的证据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若车辆未按照规定规范停车,发生事故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规范停车十分重要,不仅避免了给其他车辆带来不便,同时也能有效保护自身的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