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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退伙时 按照合伙财产份额退还剩余财产
作者:陈 蕾  发布时间:2020-04-14 15:44:18 打印 字号: | |

    周先生出资80 000元与吴某、贺某某合伙开餐厅,营业半年左右不但未有收益,且在周先生毫不知情的前提下,合伙的餐厅被低价处理转让给他人。周先生经索款未果,遂起诉要求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并返还投资款80 000元。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合伙协议纠纷案。


    2017年年底,周先生与吴某、贺某某协商合伙开餐饮店,口头协议约定周先生、贺某某各出资80 000元,各占合伙份额的25%,吴某出资160 000元,占合伙份额的50%。三人约定后,租用门店,租期五年,周先生和贺某某将所出资金交由吴某经管,并以吴某为主开始对门店进行装修,还购买电器、厨具和所需用品。前期事宜准备就绪后,20182月对外营业,经营期间的主要事务由吴某安排打理。由于经营不善,出现亏损,三合伙人出现矛盾,周先生认为账目有水分要求查看账目,未得到满意答复,后周先生要求退伙并退还投入的80 000元被拒。20189月,合伙餐厅停止营业。2019221日,吴某和贺某某将餐厅以100 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刘某某。后经核算,合伙财产剩余财产总值为194 431.85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周先生与吴某、贺某某口头约定合伙资金及份额,三人即为合伙成员,由于合伙经营亏损,合伙人意见分歧,矛盾逐渐升级,以致部分合伙人将合伙财产处置,合伙关系名存实亡,合伙目的已无法实现,该合伙关系可以予以解除。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吴某、贺某某未对资产进行清算的前提下,未经周先生同意,以明显低于餐厅残值的价格转让,侵犯了原告的合法知情权,显属违约。在经营过程期间,周先生有关锁餐厅、阻碍餐厅经营的行为,对合伙经营存在过错,应对经营亏损多承担责任,酌定比出资比例多承担5%。按照三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及存在的过错,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解除合伙协议,吴某、贺某某共同赔偿周先生损失32 933.42元,驳回周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时,经结算,企业的现实财产少于原始出资的,按现实财产折算的份额返还退伙人;经营持平的,将原始出资财产返还退伙人;经营有盈利的,要连同退伙人原始出资和应分得的收益一起返还退伙人。在该案件中,合伙财产出现了折损,故不能全部退换合伙人原始出资金额。




 

 
来源:安乡法院网
责任编辑:安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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