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与王某某是邻居关系,王某某因宅基地问题将杨某某打伤。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这样一起纠纷案件。
2018年7月28日,王某某丈夫将宅基地的一半转让给杨某某家,王某某不同意,还将化粪池安置在杨某某灶屋后面,并且多次大骂杨某某。2019年12月22日,杨某某到王某某家说理,王某某将杨某某头部撞到墙上,致使杨某某身份多处受伤。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杨某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冲突中,王某某致使杨某某受伤。王某某辩称杨某某受伤是因自己行为造成的。考虑到系杨某某主动上门,且在打架过程中确有骑坐在王某某身上的行为,故认定双方互有过错,且过错相当,酌定各负50%的责任。法院依法判决王某某一次性赔偿杨某某损失2681.85元。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以上法条证明邻居发生纠纷造成他人民事权益侵害的,侵害人与被侵害人双方都得不到好处。所以法官建议邻居之间的问题是小矛盾,应以和为贵、和平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