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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市场口角之争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作者:刘胜男  发布时间:2020-04-01 10:35:15 打印 字号: | |

陈某某与商贩车某某在菜市场发生口角,被车某某打伤住院,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车某某赔偿。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9105日,陈某某在大菜场购买基围虾时,与商贩车某某发生口角,双方互殴。导致陈某某在医院住院治疗17天,被诊断为腹部损伤、腹盆腔积液、左前臂人咬伤,共花费医疗费8348.56元。后经常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损伤评定误工时间为30日,1人护17日,营养时间17日。双方就赔偿事宜发生纠纷,陈某某遂诉诸于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车某某造成陈某某腹部损伤、腹盆腔积液、左前臂人咬伤,住院治疗17天的后果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陈某某一方在本次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负纠纷发生的次要责任。结合双方在冲突中的过错以及在损害中造成损失的大小,法院认为由车某某对陈某某的合法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宜,车某某应赔偿损失9659元,依法判决车某某给付陈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659元。


 

 
来源:安乡法院
责任编辑:安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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