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马某某口头达成协议,张某某给马某某供应水泥,马某某未支付货款。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维权纠纷。
2014年6月16日,马某某承包一施工项目,联系上张某某,协议由张某某为施工项目供应水泥,经二人结算,马某某欠张某某水泥货款187 000元,马某某出示了欠条。2016年3月,马某某又承接了建设工程,马某某联系张某某供应水泥,经结算,尚欠294 300元货款未支付。两次合计欠款481 300元。后经张某某多次催收货款,马某某分文未付,张某某遂起诉至本院。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与马某某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以口头或者其他形式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张某某出示欠条。故张某某要求马某某给付货款481 300元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张某某催讨货款,马某某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鉴于张某主张权利之日为2020年1月2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酌定逾期罚息标准为年利率6%。故马某某应从2020年1月2日起按利率6%赔偿张某某逾期损失。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做出如下判决: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某某水泥货款481 300元;马某某自2020年1月2日起按年利率6%赔偿张某某逾期付款损失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法官说法】
口头形式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合同采取口头形式,毋须当事人特别指明。凡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未规定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口头形式。承办法官还提醒: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可以简化手续、方便交易提高效益,但其缺点是发生合同维权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和标的数额较大的合同,不宜采用这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