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以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份,被害人李某某为开办餐馆,在被告人杨某某家门前违法搭建铁皮活动房。杨某某多次向政府及村委会反映该餐馆的经营影响了自己的生活,并要求李某某拆除该房屋。此事经多次协商调解未果,双方矛盾逐渐激化。2019年4月28日,杨某某先用锤子将紧靠在餐馆后墙的废旧面包车玻璃砸烂,然后倒入酒精并用打火机点燃。火势迅速蔓延至李某某的餐馆,将餐馆及内部设施全部烧毁,造成损失59 391元。2019年6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10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的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综合其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