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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身份实施诈骗 累犯“二进宫”
作者:陈蕾  发布时间:2018-07-24 10:04:52 打印 字号: | |

    男子冒充外地投资商,伙同他人骗取一女子大额财物,终被绳之以法。近日,安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诈骗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7618日,杨某伙同刘某、谢某、肖某(均另案处理)共谋实施诈骗,并从湖北省仙桃市驱车至湖南省安乡县着手实施。次日10时许,杨某等4人按照事先商量的分工,由杨某冒充外地投资商、刘某冒充安乡县民政局局长、谢某冒充销售高级化妆品的技术员、肖某负责望风。杨某在安乡县某诊所门口找到被害人陈女士,以不认识路请求带路为由,将陈女士骗至安乡县一宾馆门口与刘某见面。随后,刘某和谢某按照事先约定,以买卖高级化工染料为圈套,诈骗陈女士现金19 000元。杨某等4人将诈骗的现金平分并挥霍一空。20171220日,杨某被安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另查明,2010923日,杨某曾因犯诈骗罪被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杨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自己和同案人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已于 2018511日退还被害人陈女士人民币5000元,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诈骗犯罪,是指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取得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分子多以编造假情况的方式,诱导被害人掉入其提前谋划好的陷阱中,往往被害人缺乏相应的知识,法律意识淡薄,容易被表象蒙蔽信以为真。

 

    当前,诈骗方式多种多样,作案手段不断翻新,法官在此提醒,切莫贪图小便宜,天上不会掉馅饼,遇见诈骗莫慌张,冷静应对急报案。


来源:安乡法院网
责任编辑:陈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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