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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口角致人轻伤 男子获刑6个月后悔莫及
作者:陈蕾  发布时间:2018-07-05 07:21:28 打印 字号: | |

    同事之间本该互帮互助,和谐相处,可安乡某餐馆的两同事却因小事起争执,进而引发肢体冲突,其中一人轻伤。近日,安乡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故意伤害案,判处被告人雷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32311时许,雷某正在安乡某早餐店工作,与同在该餐馆工作的张某因清洗牛肠发生了口角,两人争得脸红脖子粗,谁也不让谁,继而双方扭打在一起。在扭打过程中,雷某用力推张某胸腹部,致张某倒地并撞向桌子。经鉴定,被害人张某右侧多发肋骨骨折,系轻伤。另查明,2018210日,雷某与被害人张某之间达成了和解协议,雷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7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雷某在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亦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雷某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雷某犯罪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在工作生活中,稍不注意便会因小事与他人发生争执,甚至大打出手,很有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该案中,同事之间因口角扭打致轻伤而获刑,打人者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动手打人也会遭受牢狱之灾。法律规定打人致使被害人轻伤,既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来源:安乡法院网
责任编辑:陈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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