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散步途中拾捡铁丝甩动玩耍,铁丝不慎插入同班同学左眼致其九级伤残,受害学生及其家人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89 476.30元。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纠纷权案件。
被害人田宇与陈明是安乡县某小学同班同学,田宇的外婆与陈明的爷爷是多年的邻居,双方经常一起带孙子散步玩耍。2017年5月24日18时许,田宇约陈明一同散步,陈明随即下楼同行,陈明的爷爷因去洗手间未及时跟上陈明的步伐。陈明和田宇一左一右随田宇的外婆在马路人行道上散步,途中陈明拾得一截铁丝甩动玩耍,不料铁丝突然脱手插入田宇左眼,经送医救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宇构成九级伤残。2018年1月29日,田宇及其家人将陈明告上法庭,要求陈明及其法定代理人共同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田宇、陈明系未成年人,其父母均在外务工,双方已将监护责任分别委托给田宇的外婆张某、陈明的爷爷陈某忠,被委托监护人未尽监护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一般应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田宇受伤其本身并无过错,但田宇的外婆张某在发现陈明用手甩动铁丝的危险动作时未及时制止,也未将田宇带离危险范围而使其遭受损伤,存在未尽监护职责的过错,依法应承担次要责任。陈明的行为直接导致田宇左眼受伤,是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酌情确定田宇及其法定代理人承担35%的赔偿责任,陈明及其法定代理人承担65%的赔偿责任,判决陈明法定监护人陈某、李某赔偿田宇经济损失83 452.50元。
(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官说法
在我国,因家长疏于看护、防范意识不强,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案例不胜枚举。此案中,田宇年仅九岁,由于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左眼残疾,留下终身遗憾。法官提醒,为了给孩子们营造一个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家长们要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监管,避免因疏于看护造成不必要的损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