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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婆未尽监护义务 外孙致残留遗憾
作者:任杰  发布时间:2018-06-19 08:46:36 打印 字号: | |

    小学生散步途中拾捡铁丝甩动玩耍,铁丝不慎插入同班同学左眼致其九级伤残,受害学生及其家人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89 476.30元。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纠纷权案件。

 

    被害人田与陈是安乡县某小学同班同学,田的外婆与陈的爷爷是多年的邻居,双方经常一起带孙子散步玩耍。201752418时许,田宇约陈一同散步,陈随即下楼同行,陈明的爷爷洗手间未及时跟上陈的步伐。陈田宇一左一右随田宇的外婆在马路人行道上散步,途中陈拾得一截铁丝甩动玩耍,不料铁丝突然脱手插入田宇左眼,经送医救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宇构成九级伤残。2018129日,田宇及其家人将陈告上法庭,要求陈及其法定代理人共同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田宇、陈系未成年人,其父母均在外务工,双方已将监护责任分别委托给田宇的外婆张某、陈的爷爷陈某忠,被委托监护人未尽监护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一般应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田宇受伤其本身并无过错,但田宇的外婆张某在发现陈用手甩动铁丝的危险动作时未及时制止,也未将田宇带离危险范围而使其遭受损伤,存在未尽监护职责的过错,依法应承担次要责任。陈的行为直接导致田宇左眼受伤,是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酌情确定田宇及其法定代理人承担35%的赔偿责任,陈及其法定代理人承担65%的赔偿责任,判决陈法定监护人陈某、李某赔偿田宇经济损失83 452.50元。

    (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官说法

 

    在我国,因家长疏于看护、防范意识不强,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案例不胜枚举。此案中,田宇年仅九岁,由于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左眼残疾,留下终身遗憾。法官提醒,为了给孩子们营造一个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家长们要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监管,避免因疏于看护造成不必要的损伤。

来源:安乡法院网
责任编辑:陈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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