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县一男子因非法持有枪支打猎被警方查获。近期,安乡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该男子拘役2个月。
2018年1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曾某持自制火药枪独自在安乡县三岔河镇田间猎杀野兔时,被安乡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此火枪系似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的发火武器,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因被告人曾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提醒大家切勿持有、私藏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否则,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