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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持有枪支被判拘役
作者:侯宇涵  发布时间:2018-04-25 15:25:46 打印 字号: | |

    安乡县一男子因非法持有枪支打猎被警方查获。近期安乡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该男子拘役2个月。

 

    2018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曾某持自制火药枪独自在安乡县三岔河镇田间猎杀野兔时,被安乡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此火枪系似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的发火武器,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因被告人曾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提醒大家切勿持有、私藏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否则,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安乡法院网
责任编辑:陈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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