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乡法院审理了一起违法发放贷款案件,为银行职员发放贷款行为敲响了警钟。被告人周某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
2003年5月至2016年1月,周某担任安乡县某银行副主任、信贷员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国家规定,未审查借款人资信,且借款人与使用人不一致,先后向28人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309.98万元。上述贷款逾期后至今仍有171.98万元未收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因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