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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晚报》:开发商“一房多卖”,房屋该归谁?
作者:顾 关  发布时间:2018-03-28 11:52:32 打印 字号: | |

    案例:

    安乡县的陈先生与妻子王女士于20157月,在安乡县A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

    陈先生与王女士缴纳了全部房款、契税等,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此后,两人便外出打工,这一出去就两年,去年,夫妻俩想回安乡生活,便决定将这套房子装修。

    没想到,当他俩来到自己的新居时,房子已经装修完毕,而且有人入住。夫妻俩一打听,原来是一户李姓人家。

    他俩找到李先生,要求其把房子归还给自己。李先生说,这房子是A房地产公司的老板张某抵押给他的。双方一时僵持不下,陈先生与王女士便将李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李先生腾退房屋,并恢复原样。

    安乡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庭审中,李先生辩称,这套房屋是房子的开发商张某抵押给自己的,装修前征得了张某的同意,并且现占有该房屋是陈先生同意的情况下才入住的。为支持自己的辩称,李先生邀请了张某出庭作证。但是,安乡县人民法院并未采信张某的证言。其理由是,张某为该楼盘的开发商,本案涉案房屋被张某一房多卖,存在欺骗行为,其证言内容与自身有利害关系,又无其它证据相佐证,不足以推翻陈先生、王女士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房屋所有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陈先生、王女士对购买的商品房经依法登记后已获得该房屋的物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据此,安乡县人民法院对陈先生、王女士要求李先生立即从自己所有的房屋腾退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李先生仅凭债务人张某的承诺而装修入住他人所有的房屋,无法无据,故对其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主张不予支持。李先生对房屋进行装修后,其添附物增加了房屋的价值,并未对房屋造成破坏,不宜恢复原状,其相应损失,当事人可另行提起诉讼。

    据此,安乡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15日内,李先生腾退房屋给陈先生、王女士。

    说法:

    房屋的所有权以登记为准

    根据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归属并非以占有为准,而是以登记为准。所以,在这里要提醒一下读者,购房等要及时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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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常德晚报
责任编辑:陈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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