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驾驶车辆超速行驶,碰撞一人致其死亡。事后,陈某主动报警投案并赔偿,获得了轻判。近期,安乡县人民法院以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6年10月27日晚,陈某驾驶一辆小轿车超速行驶,与前方骑自行车同向行驶的刘某相撞,造成刘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陈某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在接受安乡县交警大队调查时,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经过。经安乡县交警大队责任认定,陈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2016年12月23日,陈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陈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案发后通过赔偿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陈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其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