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明知他人出售的摩托车是“黑车”,仍然贪小便宜购买,终被公安机关抓获。近日,安乡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罚金五千元。
2016年12月份的一天,朱某在刘某处收购一辆蓝色三轮摩托车。朱某明知该摩托车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证明,且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仍同意刘某以5000元抵给其用于给付租金。后经查,该摩托车系被害人潘某被盗的摩托车,价值13000余元。2017年4月25日,朱某在明知张某骑来的一辆踏板摩托车没有合法有效来历证明的情况下,仍同意张某以400元抵给自己。后查明,该摩托车系被害人范某的摩托车,价值3500元。另查明,2017年4月28日,公安机关在朱某家中将其抓获,上述两辆摩托车均已返还给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朱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盗窃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赃物被全部追回,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如果行为人知道买卖的车子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证明,应当认定主观上属于“明知是犯罪所得”。朱某在向他人购买摩托车的过程中,明知该车来路不明,出售人不是车主或受托转让,但他为了贪小便宜仍购买,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