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欠债而动了“歪念”,行诈骗之事被法院定罪,缓刑考验期内,却为了躲债而不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日前,安乡县人民法院对一不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的罪犯作出了撤销缓刑的裁定。
2014年11月4日,安乡人潘某在当地受第三方委托,在A工程中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
因此前欠下了不少债务,债主逼得急,潘某便动了歪念头。2015年5月的一天,他找到在A工程里做工的曾某,假称A工程需要购买防盗门而向其借钱。
曾某没钱,便介绍了危某与潘某认识。随后,潘某将危某带到工地查看,谎称自己是该项目股东,并对危某许以高额利息。危某信以为真,先后借了30万元给潘某。潘某拿到钱后,给危某出具了一张借条。他把这些钱用于还债和生活开支后便失联了。
2017年,潘某归案。当年3月,安乡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潘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一审判决后,潘某没有上诉,判决生效。潘某在住所地进行社区矫正。
然而,他并没有依规在住所地接受社区矫正。2017年6月23日,安乡县司法局组织的半年度点训中,潘某擅自外出未参加点训,安乡县司法局给予其警告处分一次。按他自己的说法是因为债主逼债,他四处躲债。
事实上,他不仅不露面,而且当地司法所负责人多次给他打电话,他也不接;他更换电话号码后未告知司法所,长期处于失联状态;也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安乡县司法局于2017年9月21日第二次给予其警告处分一次。
在2017年9月至10月期间,潘某连续两个月未提交思想汇报材料,未提交参加社区服务公益劳动的相关材料。同年11月23日,安乡县司法局第三次给予其警告处分一次。
鉴于前述情形,2017年11月30日,安乡县司法局书面建议安乡县人民法院,撤销对潘某宣告的缓刑。
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潘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行为,已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应当对其撤销缓刑。
据此,安乡县人民法院于日前作出裁定,撤销之前判决书中对潘某宣告缓刑3年的部分,对潘某收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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