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多次犯法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却不思悔改,近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安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
2004年1月,梁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5年8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6月17日,梁某在安乡县大鲸港镇码头拦住肖某的出租车,拿着菜刀威胁肖某,并趁机拿走肖某车内的现金330元。2017年6月22日,梁某认为胡某家种植的香瓜和西瓜品质好,以买瓜为由在未付钱的情况下强行拖走了胡某价值650余元的香瓜及西瓜。2017年6月24日,梁某在安乡县大鲸港镇菜场与商贩张某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在张某打电话报警时,梁某气愤持刀将张某的小车轮胎扎破,造成损失780元。2017年7月2日,梁某认为李某损坏了自己的钓鱼竿,在找李某赔偿被拒后,梁某恼羞成怒,对李某进行追赶、殴打,并趁李某到派出所报案时,拿走了李某车内的现金200元。2017年7月3日,梁某自认为王某将自己的三轮车推翻了,在未找到人的情况下,拿出随身携带的砍刀、双截棍将王某家的门窗玻璃砸碎,王某与其说理时,梁某又拿出仿制手枪抵在王某的头部进行威胁。归案后,梁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认为,梁某强拿硬要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梁某的犯罪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