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因其在矫正期间无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法院最终裁定对潘某撤销缓刑予以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2017年3月4日,安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应并执行。而潘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多次违反纪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6月23日,安乡县司法局组织的半年度点训中,潘某擅自外出未参加点训,安乡县司法局给予其警告处分一次。潘某无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司法所所长多次打电话未接且更换电话号码后未告知司法所,长期处于失联状态,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安乡县司法局于2017年9月21日第二次给予其警告处分一次。2017年9月至10月,潘某连续两个月未提交思想汇报材料,未提交参加社区服务公益劳动的相关材料,安乡县司法局于2017年11月23日第三次给予其警告处分一次。
法院审理认为,潘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应当对其撤销缓刑。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作出以上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