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乡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潘某偷盗他人手机,套取微信密码,转移被害人微信钱包和银行卡内余额10 000余元,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
2017年9月26日21时许,潘某乘人不备,盗走车某的手机。当日22时许,潘某在网吧套取所盗手机微信支付密码,将车某微信钱包内的600元及绑定的银行卡内9 900元转账至自己的银行卡内。转账后,潘某将所盗手机和自己的银行卡藏匿于朋友家衣柜内,并将非法所得赃款3 500元挥霍一空。
法院审理认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乘人不备的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其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并对随案移送的涉案手机和银行卡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