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购买了一客运线路车1/10的股份,却没有收到春运分红,那他能要回分红款吗?近日,安乡法院审理了李某诉被告侯某合伙协议纠纷案,最终认定李某的入伙无效,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从他人手中购买了一客运线路车1/10的股份,以此认定自己为合伙人之一。到了该线路车发放春运分红款的时候,代为领取分红款的侯某,却拒不给李某分红。侯某称,李某不是该客运线路车的股东,分红款不应当发放给李某。李某遂将侯某诉至法院,要求侯某返还分红款1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虽购买了该客运线路车1/10的股份,想以此入股,却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据此,法院对李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