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结婚才四个月,男方就到法院起诉离婚,那么给付的彩礼能否要求女方返还呢?近期,安乡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彩礼返还诉求的离婚案。
刘某(男)与张某(女)经人介绍认识,相处半个月后就订婚了。刘某先给付张某定婚彩礼118600元。三个月后,两人就登记结婚并按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结婚四个月后,因种种原因双方产生矛盾,刘某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并要求张某退还彩礼118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彩礼返还严格限定在以下三种情形: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该案中,刘某与张某办理结婚登记后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时间非常短暂,刘某家庭虽然未因给付导致生活困难,但118600元与其家庭收入相比较而言,也是数额巨大。
从公平原则和实际情况考虑,承办法官给张某做思想工作,让张某认识到返还部分彩礼的合理性。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某与张某离婚,张某返还40000元的金器和 10000元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