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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短暂 可主张返还彩礼
作者:王修文  发布时间:2017-11-21 08:53:58 打印 字号: | |

    男女双方结婚四个月,男方就到法院起诉离婚,那么给付的彩礼能否要求女方返还呢?近期,安乡法院审理一起涉及彩礼返还诉求的离婚案

 

    刘某(男)与张某(女)经人介绍认识,相处半个月后就订婚了。刘某先给付张某定婚彩礼118600三个月后,两人就登记结婚并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结婚四个月后,因种种原因双方产生矛盾,刘某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张某婚姻关系,并要求张某退还彩礼118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彩礼返还严格限定在以下三种情形: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该,刘某与张某办理结婚登记后在一起共同生活时间非常短暂刘某家庭虽然未因给付导致生活困难,但118600元与其家庭收入相比较而言,也数额巨大

    从公平原则和实际情况考虑,承办法官给张某做思想工作,让张某认识到返还部分彩礼的合理性。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某与张某离婚,张某返还40000元的金器 10000元现金

来源:安乡法院网
责任编辑:陈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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